專家傳真-禿鷹或天使? 股東行動主義在公司法的落實

專家傳真-禿鷹或天使? 股東行動主義在公司法的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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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5月03日 04:10 工商時報 駱秉寬博士
2016年日本流通業最大樁的一件事,就是被稱為日本「新經營之神」的鈴木敏文,退出7&I集團(7-11的控股公司),震驚日本和國際媒體;這位一手改變了世界便利商店史和創造日本7-11龐大帝國所提出的社長人事撤換案,因無法獲得大股東美國對沖基金「第三點」(Third Point)和獨立董事的支持,黯然下台,可說是「股東行動主義」(shareholder activism)積極參與公司治理的具體案例之一。

股東行動主義是股東(通常是機構投資人)以自身的力量,表達對投資企業的關心與影響力(或壓力),提出財務性訴求(如配發股利)或非財務性訴求(如提名董監事),積極結合小眾力量去制衡或改變遭少數人把持的董事會決議。股東行動主義的三個重要元素,就是股東享有股東會召集請求權、董監事提名權和通訊投票制度(電子投票),缺一不可。

金管會3月公布的公司治理藍圖,將促進股東行動主義列為重要的計畫目標,今年起上市櫃公司全面採行電子投票,並推動董監選舉採行候選人提名制,這次公司法修正,賦予持股超過了50%的股東召集股東臨時會的權利,並解除董事會審查董監事候選人的限制,向股東行動主義向前跨出一大步,改善現行公司法明顯偏向公司派「穩定」經營一方的奇特現象,可說是法規鬆綁的具體明證。

有業者質疑,一旦修法鬆綁,將引發股市禿鷹進場,造成公司經營的大混亂?試想一家資產超過千億元、擁有現金和土地價值超過百億元,經營績效卻是連連虧損、公司治理排名殿後,而董監持股不到5%,多仰賴收購委託書來維持經營權的上市公司,如果有少數股東要求強化公司治理或入主董事會,這樣算是禿鷹嗎?對小股東而言,「天使」的意義恐怕大於「禿鷹」!

過去公司除了董事會和監察人得以召集股東臨時會以外,少數股東持股3%以上、持股已一年可以請求董事會召集股東會,若董事會不召開,再向經濟部請求,經濟部擁有股東臨時會許可與否的審查權,卻無具體的決策標準,讓積極的股東行動主義者無所適從,當股東持有一家公司過半股權,表示對這公司的業務及經營有了關鍵性影響,法律不宜限制他們召開股東會的權益。

至於擔心陸資或外資入主高科技公司等,實際上,陸資違法入侵與否有經濟部投審會和金管會把關,與得否召開股東臨時會無涉,外資如果任意召開股臨會撤換董監事,受害的定是自己,一外資持有高科技公司過半股權須累積整合數千億以上資金,門檻甚高,撤換董監事是大事,消息一出股價必定下跌,外資沒那麼笨,拿石頭砸自己腳。

至於外界質疑「股權過半」的審查機制,建議「公發公司」(上市櫃公司)和「非公發公司」應分別規範,由於「公發公司」動輒影響10萬人以上的股東權益,不宜混淆不清、懸而不決,建議應由第三公正股務單位(集保結算所或證券交易所、OTC)來具體查察申請者是否具有股權過半的事實,以昭公允,至於「非公發公司」則無此必要;第二道把關機制則由經濟部商業司於公司辦理登記時,具體規範審查是否具備登記要件,如果仍有爭議,最後再由法院行使司法的審查權較為妥適。

我們期待公司法的修法,能將市場的競爭壓力驅使公司改善治理文化,藉以重建投資人對公司和股市的信心,激勵股東和員工,也能有效刺激經濟,相信這是推動股東行動主義的正面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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