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通過「證交法」修法 庫藏股轉換期限由3年延至5年

政院通過「證交法」修法 庫藏股轉換期限由3年延至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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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0.25 | 18:00新頭殼newtalk | 謝莉慧 台北市報導
為協助企業留才、促進公司治理,行政院會今(25)天通過「證券交易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庫藏股轉讓予員工及配合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轉換公司債、可轉換特別股或認股權憑證等辦理股權轉換期限,由3年延長為5年;另外,也提高行政罰鍰的上限,由新台幣240萬元提高為480萬元。

行政院發言人Kolas Yotaka(谷辣斯.尤達卡)轉述指出,行政院長賴清德裁示這次修法目的在於,協助企業留才、落實公司治理並強化法令遵循,更有助於健全資本市場發展及保障投資人權益。

證交法這次修正重點包括:一、庫藏股轉換期限由3年延長至5年;二、將行政罰鍰上限提高1倍,從新台幣240萬元增為480萬元;三、新增在庫藏股實施期間內,持股10%以上的大股東、大股東配偶及其未成年子女,禁止賣出股票;四、違法違規情節若屬輕微,授權主管機關得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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