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念平台-揭露關係資訊及獨立性聲明 避免獨董失格

觀念平台-揭露關係資訊及獨立性聲明 避免獨董失格

NZ5_5427

2019年4月29日 上午5:50工商時報【駱秉寬中華獨立董事協會理事長】

銷售蘋果西打的大西洋飲料公司(1213-TW)因2018年財報遭簽證會計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而暫停交易,後續發現大飲與股東國信、旭順關係錯綜複雜,其中2名獨董出自有業務往來的股東國信員工,涉有違反獨董的「獨立性」,金管會要求大飲立即對財報「釋疑」、並檢視獨董資格,也請證交所全面清查所有上市公司獨董資格。

立委質疑,大飲找自家員工擔任獨董,讓獨董在上市公司成為一場笑話,當初是如何審核的?資深媒體人也在臉書上砲轟,強制獨董取代監察人,弱化稽核監督功能,獨董成了共犯結構,引起爭議等云云。

本案首先應該釐清的是,2名獨立董事是否真的不具「獨立性」?不具獨立性的獨立董事,如何透過現有的機制核實認定解任?如現有機制不足,如何補強其規範。姑不論本案負責人及獨董是否共同涉嫌掏空、財報不實等情事,就獨董的獨立性資格而言:

第一、大飲與國信非關係企業:根據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循事項辦法(下簡稱「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倘獨立董事於選任前二年及任職期間擔任「公司或其關係企業的受雇人」,不得擔任獨董,2名獨董雖是國信食品的員工,但國信食品僅持股大飲公司0.49%,非屬關係企業,尚無法禁止任職獨董。

第二、獨董是否為「特定公司經理人」仍有疑義:又根據本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於選任前二年「與公司有財務或業務往來之特定公司或機構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東。」者,不得擔任獨董。據媒體報導,大飲與國信雖業務、財務關係密切,是否直接認定國信屬於「特定公司」尚有疑義(依同法第三條第三項),另2名獨董本職為國信的「代協理」、「課長」,是否達到「經理人」位階也有疑義(如果連經理人都不是,其專業資格更有問題),有待主管機關調查進一步判定其獨立性。

第三、獨立性的「脫法行為」不可取:大飲的總經理、監察人來自於國信食品,2名獨立董事又是國信食品員工,而國信食品與大飲總公司登記地址相同,兩家公司重疊性高、業務財務往來密切,依專業常識判斷,國信食品的員工擔任大飲的獨董顯然不具「獨立性」,現行法規並未規範類此「不具獨立性」的行為態樣,可說是國信的「脫法行為」,自不可取。

第四、不具獨立性的獨董堅不辭職怎麼辦:依本辦法第二條規定,「違反該法所定的獨立董事之資格者,不得充任獨立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在實際提名作業,每家公司選任獨董,都會逐項確認是否符合獨董資格,倘獨董任內不合規,在主管機關「主動關切」下,一般都會「依法辭職」;倘若獨董堅不辭職,在法無明文註銷程序規範下,經濟部得否逕行註銷恐有疑義,仍須委由投資人保護中心提起該2名獨董解任之訴,才能根本解決。

第五、公司應主動揭露「獨董與負責人、控制股東關係」資訊,聲明具有獨立性:獨立董事於執行業務範圍內應保持獨立性,不得與公司有直接或間接之利害關係,是推動獨董制度最基本的要求。以香港為例,公司治理報告書均會記載獨立董事與上市公司董事、高階經理人、主要股東或控制股東之間的關係,也要據實表明獨董有無違反獨立性的聲明,作為判斷基準。

換言之,獨董「與公司董事、高階經理人,主要股東或控制股東關係資訊的揭露」及獨立性聲明,對投資大眾具有參考價值,也是對獨立性的要求,目前法令或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尚未要求獨董揭露這項關係資訊,有些投資人多以為獨立董事是董事長的親朋好友,實際上許多上市櫃公司根本和獨董不熟,純因專業背景任職,卻總被誤解。以本案為例,如果大飲能清楚揭露2名獨董和公司其他董事、控制(主要)股東的關係和獨立性聲明,相信投資人可以儘早發覺,減少脫法行為。

最後,請社會大眾理性看待,上市公司負責人涉嫌掏空違法,大多在有獨董前就發生了,並非有了獨董才有掏空案例,至於找自家員工當獨董,不能只要求主管機關每月逐一審核,而應由公司主動揭露獨立董事的「關係資訊」和「獨立性聲明」,才能避免不具獨立性的獨董,影響執行業務的公正性。

評論已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