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三條、第六條條文

發布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三條、第六條條文

NZ6_6155

2021-04-13 證券期貨局新聞稿

為強化第一上市(櫃)公司(下稱KY公司)之監理及推動上市(櫃)公司財務資訊揭露之及時性,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已研修「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相關條文。本次修正已完成法規預告,將於近期發布施行,修正重點如下:

  • 一、 為強化KY公司之監理,明定自110會計年度起,KY公司應於會計年度第2季終了後2個月內,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第2季財務報告。

  • 二、 另為推動財務資訊揭露之及時性,依「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推動時程,明定自111會計年度起,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100億元以上之上市(櫃)公司,其年度財務報告應於會計年度終了後75日內公告申報。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會計審計組

「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及營運情形公告申報特殊適用範圍辦法」第三條、第六條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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