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告修正金控、銀行、票券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

預告修正金控、銀行、票券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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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3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表示,為推動「公司治理3.0-永續發展藍圖」,強化金融控股公司、銀行及票券金融公司(以下合稱金融業)推動永續發展執行情形及資通安全風險管理等資訊揭露透明度,及配合「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之修正,爰修正「金融控股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及「票券金融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修正重點如下:
一、 提升金融業推動永續發展資訊揭露之品質:為強化金融業推動永續發展之執行,鼓勵業者重視環境、社會及治理(ESG)議題之資訊揭露,落實公司治理,相關事項如下:
(一)強化環境及社會之資訊揭露:
1.配合國際發展趨勢,實踐永續發展之目標,修正條文及附表名稱,將履行企業社會責任情形修正為推動永續發展執行情形。
2.為引導金融業進一步提升其ESG資訊揭露品質,及提供更具可比較性之資訊,修正附表內容及增訂相關揭露指引,以利業者揭露更為具體明確及量化之環境及社會議題相關內容。
(二)強化公司治理之資訊揭露:
1.董事會職能:
(1)為促進金融業董事會組成與結構之健全發展,爰明定金融業應具體敘明董事會之多元化政策、具體管理目標及落實達成情形,以及個別董事及監察人之專業資格與經驗。
(2)為強化董事會成員獨立性資訊揭露,爰修正附表,刪除採打勾方式表達是否符合獨立性,並要求金融業應敘明董事會獨立董事比重及附理由說明董事會是否具獨立性;獨立董事應敘明符合獨立性情形。
2.功能性委員會:
(1)為強化審計委員會運作情形之揭露,明定金融業應於其他應記載事項,揭露獨立董事反對意見、保留意見或重大建議項目內容之資訊。
(2)為強化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之資訊揭露,明定金融業應敘明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之專業資格及符合獨立性情形。另公司如有設置提名委員會,應揭露其組成及運作情形。
3. 簽證會計師公費:為提升會計師事務所及查核人員之獨立性,爰參考國際趨勢,刪除金融業可選擇採級距揭露方式,將簽證會計師公費之揭露方式改為個別揭露金額,並應揭露非審計服務內容。
二、強化資通安全管理之資訊揭露:
(一)資通安全已為金融業營運重要議題,為強化資通安全之管理,爰明定金融業應敘明資通安全政策、具體管理方案及投入資通安全管理之資源等資訊。
(二)目前金融業雖可自行辨認及揭露其資通安全風險暴露情形,惟為落實公司對資通安全之風險揭露,爰明定金融業應揭露因重大資通安全事件所遭受之損失、可能影響及因應措施,以及資通安全風險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及因應措施。
三、其他:
(一)提升上市上櫃公司股東會年報資訊揭露時效:按現行規定上市上櫃公司應於股東會7日前申報股東會年報,為提早揭露股東會年報資訊,俾利投資人對股東會各項議案表決之參考,規範全體上市上櫃銀行及金融控股公司,及上市上櫃票券金融公司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100億元以上或外資及陸資持股比率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應於股東會14日前申報股東會年報。
(二)配合公司法第240條之修正及各金融業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修正相關附表,酌做文字調整。

銀行年報準則修正草案總說明與條文對照表

金控公司年報準則修正草案總說明與條文對照表

票券公司年報準則修正草案總說明與條文對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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