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10-13 金管會新聞稿
為強化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之公司治理,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已督導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下稱銀行公會),就監理機關發現金融機構與大股東間互動及董事會運作等公司治理之疑義,研議修正「金融控股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及「銀行業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下分別稱金控守則及銀行守則),並已備查修正後之金控守則及銀行守則,將由銀行公會轉知會員機構遵循,相關修正重點如下:
增訂公司與有控制能力股東間溝通互動應遵循原則:
有控制能力股東與公司間之溝通聯繫,原則上應透過該股東所指派當選為金融控股公司(銀行)董事之代表人為之,該董事代表人如有必要,得邀請公司經理人員陪同與該股東溝通,並應由金融控股公司(銀行)將溝通情形作成紀錄。
有控制能力股東如對董事會議案或公司經營決策有建議時,應由其董事代表人於董事會或功能性委員會上提出,進行意見交流與議合,不得逕自召集會議或以其他方式不當介入公司決策。
增訂董事長職務行使相關規範:
董事長如長期於國內外以異地辦公、居家辦公或視訊會議等遠距辦公模式執行職務時,除應忠實執行職務並盡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以高度自律及審慎之態度行使職權外,並應確保其職務之有效執行。
董事長請假或因故不能行使職權時,其代理人選依公司法第208條第3項規定辦理;於指定或互推董事長之代理人時,應符合金融控股公司發起人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負責人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銀行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兼職限制及應遵行事項準則)所定之產金分離原則。代理人於代理期間所得行使之職權,不得逾越董事長之權限,如有限制,應事先明確列出。
參考「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近年修正之條文,增修相關規定,並依「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路徑圖」之核心策略,增訂公司宜建立推動永續發展之治理架構及單位,進行與公司營運相關之環境、社會或公司治理議題之風險評估及風險管理,及董事會落實永續發展責任之相關規範。
金管會表示,金融機構經營係以社會大眾之信任為基礎,落實公司治理尤為重要,期透過上開二實務守則之修正施行,促使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之公司治理能與時俱進。金管會將持續督導金融機構強化相關制度與落實執行,期許金融機構重視誠信及責任經營之文化,透過董事會及經營管理階層之帶領,由上而下型塑良好價值觀與行為,督促金融機構穩健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