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本公司「上市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及「上市上櫃公司永續報告書確信機構管理要點」第三點、第七點及第八點

修正本公司「上市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及「上市上櫃公司永續報告書確信機構管理要點」第三點、第七點及第八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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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13年1月24日金管證發字第1130330523號函准予備查

一、本公司「上市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修正重點,說明如下:
(一)為健全及強化上市公司及其董事會重視永續報告書編製責任,永續報告書宜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二)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上市櫃公司永續發展行動方案(2023年)」之推動,明定實收資本額二十億元以下之上市公司,應自民國114年起編製永續報告書,並鼓勵永續報告書可參考SASB準則揭露行業指標資訊。
(三)明訂實收資本額二十億元以上之水泥工業等11種產業別上市公司,應適用產業別永續指標。
(四)修正附表二有關溫室氣體盤查及確信相關資訊,並明訂上市公司分階段適用揭露減碳目標、策略及具體行動計畫之時程。
(五)考量上市公司編製永續報告書及確信作業時程規劃之實務,明定公司應於每年八月底前完成申報永續報告書。
二、配合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改制為環境部,修正「上市上櫃公司永續報告書確信機構管理要點」。

「上市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 修正條文對照表

上市上櫃公司永續報告書確信機構管理要點 第三點、第七點及第八點修正條文對照表

上市公司氣候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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