廷鑫興業董事會決議通過財會主管追認案、私募有價證券案、召開2024年股東常會事宜案暨獨立董事就審計委員會及董事會的2023年度營業報告書及財務報表案表示保留意見,經查分別符合證交所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4條第1項第8款、第11款、第17款及第44款情事,惟該公司延遲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重大訊息畫面,已違反前述處理程序規定,又該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75日內(2024年3月15日)申報經董事會通過的年度自結財務資訊電子檔,惟截至前揭期限日止尚未申報相關資訊,已違反證交所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3條之5規定,故證交所處以違約金10萬元,並函知廷鑫興業嗣後應盡速改善並確實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