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持續強化我國公司治理,便利股東行使選舉權以落實股東行動主義,金管會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第1項但書及第216條之1第1項之授權,擴大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應採候選人提名制之適用範圍,規範自2025年1月1日起,增訂全體興櫃公司董事及監察人選舉應採候選人提名制。
評論已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