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對國銀做不動產放款金檢時發現,有銀行在計算《銀行法》72-2條限額時,有三點未納入統計,一、未取得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的都更危老案,二、土地尚未整合的建融案,三、未確認最終資金用途的鉅額營運周轉金;金管會初步研判僅是作業面缺失且僅是零星個案,已要求該銀行做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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