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銷售境外金融商品的「皮包客」現蹤。金管會 24 日說明,未經核准在台設立據點的金融機構依規定不得於台灣境內提供金融服務,若非法銷售境外金融商品,可處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 2 億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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