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近日公布解釋,針對企業認列國外被投資事業的投資損失,若取得以下三項文件,無需再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但不包含大陸地區。專家表示,該解釋有助於企業更清楚了解CFC課稅計算及相關文件的適用規範,以降低稅務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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