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董辭職後是否能出任政務官?近期的爭議引發社會對於「旋轉門條款」與利益衝突定義的混淆。本文從獨立董事職責出發,釐清法律規範與實務應用界線。
重點摘要:
上市櫃公司獨立董事辭職後就不能擔任主管機關的政務官?或者上任前要有類似「旋轉門條款」或競業禁止的規範?外界的質疑恐係對獨董角色與政務官人才交流有所誤解,有加以釐清的必要。
先就獨立董事的職責來看,獨董並不是在上市櫃公司上班、擔任固定職務的主管,而是取代監察人,在董事會以及功能性委員會擔綱決策、監督及專業諮詢角色的專業人士,為股東的利益把關,具有獨立性與專業性,負有忠實及注意義務,承擔企業負責人的法律責任。
除了金控(子公司)以外,獨董一年僅出席約4~8次的董事會(功能性委員會),且限制獨董持股、配偶近親任職關聯企業及商務往來關係,以維持獨立性,不能因領有企業的固定薪酬與車馬費,遂認定獨董為企業的受僱員工,核先敘明。
其次,政府部門借助企業專才入閣擔任政務官,希望透過民間專業人士的績效管理、創新思維和解決問題的經驗與能力,加上熟悉產業市場趨勢與國際視野,來提升政府治理的效能與競爭力,向為主要民主國家積極推動的政策措施。
為確保公共利益不受損害,也要建立公務員與企業人才交流的利益迴避機制,一般風險大多集中在「公務員離職前」與「離職後」的利益衝突,或是企業人士入閣後再返回企業界的利益迴避等,未曾有規範「獨董離職後」不能擔任政務官或者主管企業部門公務員的規範或案例。
我國對於公務員「職務」規範,乃依照公務員服務法規定,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的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即所謂「旋轉門條款」;對於「特定行為」的規範,則依照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來限制公務人員的倫理行為,違反者則分別以刑罰和行政罰處罰。
「利益衝突」係指公職人員執行職務時,因其作為或不作為,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私人利益」。倘獨董被拔擢入閣,乃規範政務官的「特定行為」是否有獲取私人利益(如政務官明顯偏袒一方,乃因配偶近親持有股票,或與金控併購案成就與否利害與共等),而非「職務本身」,關鍵在於職務上的行為有無圖利自已或關係人而定,不能僅以曾在金控子公司任職獨董,遽然推定政務官與金控間屬於「關係人」,而認有利益衝突。
相信企業人才入閣任官,只要監督機制完善,確保公私利益界線,可有助於行政效率的提升,不能僅以有企業歷練而貼標籤,而以專業能力、政策表現作為評價。輕率質疑獨董不能在金控主管機關任職,恐係誤認獨董的角色和公務員利益迴避的原意,會引發民眾對政府治理的信任危機,也會阻礙獨董與政務官晉用的管道,應為社會大眾所不樂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