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9/06 04:10 工商時報 駱秉寬華軒國際顧問執行長
由於未能遵循美國洗錢防制法及銀行秘密法規定,兆豐商銀紐約分行的疏失「嚴重、持續且影響整個兆豐銀行體系」遭NYDFS紐約州金融服務署重罰新台幣57億元,除了震撼金融界之外,兆豐金董座總座雙雙請辭,引發政治責任效應,行政院長下達追究司法及行政責任,一方面凸顯了國內公股行庫績優生的內部稽核、法令遵循和公司治理的不足,另一方面總統認定兆豐事件是「荒腔走板、匪夷所思」,如何評鑑兆豐金的危機管理能力,值得台灣金融機構補修一堂「危機管理」學科。
面對危機事件進行有效管理,首先要界定危機,要釐清危機的起因與影響,界定危機的範圍。第二步是評量危機,分析危機的層級,人力、資源的調配,以及處理的順序。第三步是解決危機,透過避開危機、轉移、減緩及接受危機等方法,以最小損害為處理原則。第四則是控制危機,檢視危機的動態變化,視需要調整策略與行動,保持戒備,避免情況失控惡化。
本案姑且不論洗錢帳戶議題,來審視兆豐金的危機管理能力,我們認為:第一,要界定危機決策失誤。當兆豐紐約分行被NYDFS紐約州金融服務署從2015年一月起金檢、今(2016)年二月檢查報告出爐,到八月初要求簽署合意令(consent order)罰鍰,整整六個月,兆豐金未在第一時間界定為危機事件,僅界定銀行未依法令申報,並非涉及洗錢事件,於是「死不認錯」,認為影響不大,低估了事件的衝擊,如能儘早組成危機專案小組,在督導稽核的董事會主導下,交由內、外部專業、熟悉美國紐約州金融法令的財務、法律及危機管理專家診斷、開藥方,相信可避免所謂的團體迷失或一切老闆說了算數的錯誤觀念。
其次,評量危機的方法有失精準。當NYDFS檢查報告指出兆豐銀「未重視法令遵循、未落實洗錢防制相關規定,以及部分應申報之可疑交易未依規定申報」,此時兆豐金理應由更熟悉的金融與危機管理專家判斷,「未依規定申報」與「洗錢管制通報」密不可分,不能輕忽後果,立即強化內控機制,掌握違反洗錢法令終局的處罰與後果;兆豐金卻以「反洗錢防制法中根本沒有相關規範,需要申報可疑行為」回覆DFS,顯然在評量違失時錯估未依法申報的影響層面,也錯判了違法的損害程度,導致後續步調混亂。
第三、解決危機的手段不到位;當美國NYDFS金檢報告直指兆豐銀紐約分行法遵人員不適格、與業務有責任衝突、違反洗錢防制法令的通報義務,分行法遵制度及全行的法遵系統在洗錢防制體系出現大漏洞時,兆豐金應界定是重大危機事件,由專案小組進駐紐約分行,嚴格督導建置、改善內控的流程及強化法遵的專業性,兆豐卻僅以聲明異議、撤換法遵人員處置交代,既無助於避開危機,也無法減緩損害的擴大,在無人督促、不了解核心問題時,勢無法與NYDFS有效的溝通,尋求解決之道。
第四、控制危機的程序不完備。當兆豐確已構成違反美國反洗錢法令時,卻延遲到5月18日才向金融主管機關金管會和直屬長官財政部、行政院通報,兆豐高層不願正視問題,不按程序上報,自然將一肩扛起所有責任。雖然確定重罰後透過央行及金管會溝通,得以延遲合意令及減輕罰鍰,卻未能全程監控,讓董事會及主管機關參與,也延誤了時機。
整體而言,兆豐金對於美國洗錢法令資訊不足、專業能力亦有欠缺,未能適時界定危機,評量損害影響的程度,進而影響到關鍵決策的有效性,加上沒有尋求堅強團隊的大力協助,自然無法將「危機」化成「轉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