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今天宣布新光人壽處分案,新壽因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比率未達保險法規定之資本適足等級,所提出提升至「資本適足等級」之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無法使該公司資本適足率提升至法定標準,違反保險法相關規定,因此核處限制新壽不得新增與利害關係人之授信或其他交易,直至資本適足率達法定標準並報經金管會同意後,才能恢復辦理;此外,新壽於一個月內提報具體、完整且可使該公司於合理期間資本適足率符合法令規定之增資、財務或業務改善計畫。而金管會也要求新壽調降董事長魏寶生今年度所有薪酬30%,為期一年。
評論已關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