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君為A上市公司獨立董事,同時為另一非上市櫃B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於執行B公司職務期間知悉C上市公司欲與D上櫃公司合併並進行股份轉換之消息,遂於前述重大消息未公開前買進D上櫃公司股票,並於消息公開後賣出獲利,構成內線交易之犯罪。縱甲君非從事A公司股票之內線交易,且內線消息也不是因為擔任A公司獨立董事所獲取之資訊,與A公司獨立董事職務之執行無涉,仍構成投保法第10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裁判解任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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