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董責任失衡 證交法應修正

獨董責任失衡 證交法應修正

082201

獨立董事(下稱獨董)制度旨在強化公司治理、提升資訊透明度及保障投資人權益,但現行《證券交易法》(下稱《證交法》)第20條之1規定,使獨董在財報不實事件中面臨嚴苛的法律風險。獨董作為外部監督者,相較於內部董事,其資訊取得有限、實際參與經營程度亦較低,卻須承擔「推定過失」責任,並面臨舉證責任倒置(須自行舉證無過失)的困境。此種「責不符權、風險過高」的失衡設計,導致專業人士對擔任獨董一職心生卻步,辭任情形日益增多,獨董角色甚至淪為公司經營權爭奪的工具,嚴重阻礙公司治理制度的健全發展,亟待檢討改進。

(文)鏡報 蘇緯政/實踐大學財務金融學系商事法講師|2025.08.22 06:40 (新聞全文連結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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