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認定獨董陳惟龍「3罪狀」須賠國票金18.1萬

法院認定獨董陳惟龍「3罪狀」須賠國票金18.1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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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票大股東蔡紹中以持股1%股東提案,要求提告金控獨董陳惟龍,去(113)年5月國票金(2889)股東常會決議,針對獨董陳惟龍濫行監察權、霸凌經理人及不當核銷球敘費用,造成公司損害,公司須提告求償。國票金依決議提起2個訴訟,近期判決結果出爐,臺北地方法院判定陳惟龍濫行監察權、不當核銷球敘費用,須賠償國票金損失,合計賠款18萬1000元;霸凌員工部分,法院雖認定有霸凌事實,但因國票金損失金額難認定,陳惟龍無須賠款。
(文)自由電子報 (圖)AI生成 全文新聞連結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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