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1-03 08:27 財訊快報 何美如
櫃買中心配合主管機關推動新版公司治理藍圖,修訂「上櫃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及相關資訊揭露規章,並參考國際非財務資訊揭露趨勢,公告修訂「上櫃公司編製與申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作業辦法」,以提升上櫃公司非財務資訊揭露品質與落實永續發展。
櫃買中心表示,配合新版公司治理藍圖施行,修正部分條文,上櫃公司董事長與總經理或相當職務者為同一人或互為配偶或一親等親屬者,應於民國112年12月31日前設置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4人,但董事席次超過15人者,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5人,並應有過半數董事未兼任員工或經理人。惟其實收資本額未達新台幣6億元者,得於114年12月31日前完成設置。
上櫃公司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20億元以上及金融業依主管機關規定者,應設置公司治理主管。但未達新台幣100億元者,得於110年6月30日前完成設置公司治理主管。
櫃買中心提醒,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先前於107年12月19日公告有關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強制設置審計委員會之適用範圍,新增實收資本額新臺幣20億元以下之非屬金融業之上櫃公司,應自109年1月1日起設置審計委員會,其董事或監察人任期於109年未屆滿者,得自其任期屆滿時,始適用之;倘有符合條件之上櫃公司與擬申請上櫃之發行公司,應及早規劃修正章程並依規定時程設置審計委員會。
此外,參考國際非財務資訊揭露趨勢,櫃買中心修訂「上櫃公司編製與申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作業辦法」,修訂重點主要為參考亞洲各國非財務資訊揭露內容,將環境、社會及公司治理風險評估納入CSR報告書揭露規範中,並強化我國非財務資訊關鍵績效指標與管理之連結。此外,為引導上櫃公司重視氣候變遷議題,並增進企業因應氣候風險之能力,同時增訂企業應於CSR報告書揭露氣候相關議題。
上櫃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總說明】
上櫃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修正條文對照】
上櫃公司編製與申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作業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