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法拍板 投保中心:明定代表訴訟與解任訴訟

投保法拍板 投保中心:明定代表訴訟與解任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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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9 17:41 經濟日報 / 記者黃力/台北即時報導
行政院院會今(9)日通過「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投保中心副總趙順生表示,本次修法主要是希望將長期來各法院對「代表訴訟」與「解任訴訟」見解的不一致,透過法律明定而完整, 主要是期望藉相關措施督促管理階層,並達到維護投資人權益的目標。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是由投保中心起草送交行政院審查,兩大修正重點為「代表訴訟」與「解任訴訟」,未來上市櫃、興櫃公司董事或監察人在訴訟發生後,即使辭職仍不影響對其行為訴訟的進行,以及董事、監察人經法院裁判解任確定後,三年內不得到其他公司擔任相關職務。

趙順生說,在「代表訴訟」上,主要是過去常有董監事因非常規交易、關係人交易、背信、侵占等造成公司損失,但公司卻不對其追訴,因而損害到一般股東,因此投保中心可以「代表訴訟」,但因各級法院對投保的代表訴訟見解不一,若未來立法院也通過草案,投保中心就有「直接訴權」、可以替小股東代位求償。

至於對董監事的「解任訴訟」,則是落實公司治理的一環,主要是有些董監事一屆已擔任二年,發生上述造成公司損失的情事,雖遭法院判決解任,但不久後即可透過公司新一任董監改選重任董監事,或是擔任其他公司董監事,無異於法院的判決完全沒有懲戒功效,但考量工作權不能剝奪太久,投保中心研議為至少間隔一任期、即三年內不得擔任董監事。

 

證券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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