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地院102年度金字第2號判決(美○生電案)
一、違法事實簡要
美○生電公司,98年度、99年度財報未允當表達財務狀況、經營結果,虛增美○生電公司收入以美化財務報表,以與上海首威公司、石家庄麥克龍、上海艾野富公司進行三角貿易為幌子,進行虛偽不實之進、銷貨行為,並以偽作資金循環進出之手法,虛增美○生電公司與前開公司彼此間之採購、進銷貨金額,致美○生電公司98年度、99年度財報未允當表達。
另上開虛偽交易,除造成美○生電公司98年、99年度財務報告不實外,因資產、負債及業主權益等科目會結轉下期,故假交易虛增進銷貨金額情形並未排除,100年度第1季財報及半年報仍有財報不實。
二、判決主要理由及依據
(一) 證交法第20條之1 第1 項將「負責人」及「發行人之職員,曾在財務報告或財務業務文件上簽名或蓋章者」分列兩款,顯見經理人及監察人之職務範圍,非必須為執行財報製作或財務業務文件上簽名或蓋章,僅須其執行職務範圍,與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財報或財務文件相關者,即足當之;如其執行職務範圍,係造成財報主要內容有虛偽或隱匿之原因事實或參與審核該原因事實者,即為證交法第20條之1 第1 項第1款所指負責人。
(二) 本件假交易為美○生電公司新增業務類型,且進銷貨客戶均為新增客戶,甚至本件假交易銷售額佔美○生電公司整體銷貨收入的比重,大幅度提高成為該公司主要營收來源,其中98年度年報之營業收入中記載電子遊戲機檯營業比重佔98.5%,較97年度營業收入成長616%,而拆帳收入僅佔0.1%,99年度年報則記載營業收入中電子遊戲機檯營業比重佔97.6%,而拆帳收入僅佔1.2%,上開變動使得石家庄麥克龍、上海首威公司成為美○生電公司98、99年度年報上所載主要銷售客戶第1、2名,上海艾野富公司成為美○生電公司98、99年度主要進貨客戶第2名,美○生電公司董事及監察人對於上開營業收入主要來源的改變、新增客戶一躍成為前2大進銷貨客戶等攸關該公司經營狀況、財務業務情形的重大變化,竟未進行關切、了解,亦未提出質疑,命經營管理團隊提出報告及充分說明原因,顯見董事、監察人等人對於美○生電公司實際營運現狀,全然毫不關心。
(三) 其次,本件進銷貨交易,交易對象均為新增供應商及銷售客戶,在此之前並無長期合作關係且欠缺相當信賴基礎,在未正確評估衡量交易對象信用狀況情形下,竟於美○生電公司採購付款時,採取先付款後取貨的「預付貨款」方式;銷售收款時則又採取先交貨後收款之授信賒銷,帳面記載「應收帳款」,上開交易條件將使美○生電公司承受極度不合理之貨款無法回收風險,與正常交易常情確保公司債權實現顯不相同,櫃買中心前於98年4月17日函請會計師加強查核銷貨真實性,暨評估應收款項收回之可能性,然董事、監察人等人竟未對此提出質疑、追查本件假交易不合理處,其等確實有未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情事,應屬無疑。
三、獨立董事參考的重點
與本案相關之刑案僅認定美○生電公司98年、99年度之財務報告,確有虛增進銷貨金額而未允當表達,刑事法院並未判認美○生電公司100年第1季及100年半年報亦有不實。惟投資人保護中心以財報延續性主張,98年、99年度之不實數字會因會計科目結轉而致美○生電公司100年間之財報也因有虛偽不實情事,並為民事法院法官所採納,故本件民事法院判決認定,美○生電公司財報不實消息爆發前之財報,即98年、99年度、100年第1季及100年半年報,皆屬不實。此見解頗值注意,蓋此意謂,民事上董監事(含獨立董事)應負責不實財報的期數,將不見得與刑事上所認定之不實財報期數一致,董監事依證交法第20條之1須負責之期數有可能更多。
(黃正欣律師 彙整)